上海“小老虎”这项罪名 多数人都没听过(图)

 2日,上海市政府原副秘书长戴海波案宣判,戴海波犯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此前,上海市纪委向中国共产党上海市第十一次代表大会上作报告时,点了6名落马厅局级官员的名字,其中就有戴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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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戴海波生于1962年,现年55岁,曾在上海浦东新区长期工作,历任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局长、组织部部长,浦东新区区委副书记、常务副区长等要职。2013年上海自贸区成立后,戴海波曾同时担任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上海自贸区成立满一周年前夕,戴海波被免去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一职。有媒体报道称,被免职的“诱因”之一在于,其前妻长期举报在主政上海浦东新区期间涉嫌腐败。

  “政事儿”注意到,戴海波犯的“两宗罪”中,“隐瞒境外存款罪”较为少见。十八大以来获刑的厅局级官员、省部级官员中,绝大多数都未涉及该罪名。因此,有媒体称,“隐瞒境外存款成罪状,他(戴海波)是局级干部第一人。”

  那么何为“隐瞒境外存款罪”?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官网对隐瞒境外存款罪的法条、适用范围、立案标准等,作出了如下解读。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境外存款”,是指在中国国境、边境以外的地区或者国家的存款。“隐瞒不报”,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取得的合法收入,如继承遗产、合法的劳动报酬等,不按规定申报而隐瞒存入境外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立案标准: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回看戴海波案,判决显示,法院查清了戴海波的两大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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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就是受贿,利用职务便利受贿990余万元。

  其二就是隐瞒境外存款罪,2001年4月,戴海波在香港花旗银行开设银行、股票、基金账户,未按国家规定向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截至2015年3月,上述账户尚有存款38.09万港元及市值158.22万港元的股票、基金,共计折合人民币158万余元。

  可见,戴海波隐瞒的境外存款已近160万余元。

  刑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接受“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时表示,隐瞒境外存款罪是1997年修改刑法时增加的一个罪名,惩罚的是在境外有存款,但没有申报的国家工作人员。众所周知,按照规定,官员要定期申报个人有关事项,其中就包括个人财产状况,境外存款也包含在内。如果申报个人有关事项时,隐瞒境外存款不报,达到一定数额就会被追究刑责。

  阮齐林对“政事儿” 说,“虽然1997年刑法就对隐瞒境外存款罪作出了规定,不过,很长一段时间内,该项罪名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并不多,某种程度上造成‘闲置’,并形成了一种反差,坊间传闻不少贪官在境外有存款,可因境外存款被定罪量刑的官员并不多。”

  “政事儿”注意到,2007年初,上海市检察院通报了上海市嘉定区供销合作总社原主任张伟民案。张伟民犯的一项罪名就是隐瞒境外存款罪,以妻子名义在香港开账户存入巨款,折合人民币344万余元,未按国家规定如实申报。

  该案一经披露就引起关注,不少媒体当时报道称,张伟民案在上海甚至全国,都尚属首例。一些法学专家继而提出,隐瞒境外存款罪1997年入刑后,为何长期处于“闲置”状态?背后的原因耐人寻味。

  当年,张伟民案办案人员接受采访时曾表示,“隐瞒境外存款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之一就是申报规定尚不完善,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不知道自己在境外的存款应该通过什么形式申报;一些干部申报收入时草率了事走过场,不实申报和隐瞒收入并不少见。

  阮齐林也认为,破解隐瞒境外存款罪的“闲置”问题,一个关键点就在于,官员个人有关事项申报制度的实施效果。十八大以来,中央强化对申报制度的管理,采取了“逢提必查”、“凡提必核”个人有关事项等一系列举措,由此,隐瞒境外存款罪的“闲置”局面已有改观。

  “政事儿”统计,十八大后至戴海波宣判前,至少两名官员涉“隐瞒境外存款罪”。

  其中之一是通辽市政府原副市长许亚林(副厅级),去年10月被移送起诉,检方指控其涉隐瞒境外存款等6罪。

  另一人是佛山市禅城区原人大常委会主任冯永康,去年11月也被移送起诉,检方指控其涉受贿罪、行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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